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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徽州婺源的宗族制度介绍

作者:婺源包车网 发布时间:2018-01-20

明中叶到清中叶,是徽州宗族对乡村的统治不断加强的时期。宗族通过修谱、建祠、祭祀、团拜活动,从思想上、组织上加强了统治,又通过制定族规家法,把族人的言行限制在宗族规定的范围内。族产的设置和迅速扩展,发展到后来,在乡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地位,形成“穷村乡,富祠堂”的局面,使族人从经济利害关系上与宗族紧密联系在一起,不得不俯首贴耳听命于宗族的权威,而这种“听命”,在很多情况下是心甘情愿的。 明中叶以后,徽州宗族对乡村的统治逐步加强,到清前期,则达到其鼎盛时期。太平天国之后,宗族的统治有所削弱,但余威仍不可忽视。 宗族不仅控制了本族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,还插手如社仓之类的地方政府赈济机构的管理,深刻地反映了徽州宗族在清代对乡村统治的有力有效。
 
一、宗族的统治渗透到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
 
徽州的宗族提倡“骨肉亲情,同族为一家”,宗祠往往置有义仓义宅、使贫乏的族人不至饿死沟壑,也使族众能安然渡过灾荒。体现了宗族社会中族谊的温暖。这种族谊,增强了宗族内部的凝聚力,使族人自觉自愿拥护宗族,这恐怕也是宗族能长期存在的魅力之所在。这种传统,使中国的下层社会充满了浓郁的人情味。然而,当族人之间的互助成为一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时,也不能不看到其不利的一面。 宗族对传宗接代、继承宗祀十分重视,为保证宗族源流清白,决不允许非本宗族之人承继族人为后。 徽人生活中的娶妇、嫁女、诞子、做寿、盖房、乔迁、丧葬等等大事,可以说都离不开宗族。宗族要求族人婚配看门第、辨良贱。宗族通过插手族人娶妇、嫁女、诞子、盖房、乔迁、丧葬等事务,来增强族人的宗族观念、贯彻亲疏有别、尊卑有序的封建礼教清规。 中国的农村是以一家一户小农经济为基础的,在乡村修桥、修路、修筑水利设施等项工程上,依靠一家一户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,必须组织动员全村甚至数村人的力量。明清徽州地区的宗族,正是承担起了这种组织者的责任。在解决水利设施的纠纷等事务中,宗族的权威和作用实际上要大于保甲。水利设施的修筑和养护,也主要由宗族来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。
 
二、家法大于国法
 
明中叶时,牵涉乡村司法事务,主要由官府主持审判仲裁。 明中叶以后,随着宗族权势的日益加强,某些宗族组织逐渐控制了乡村的司法仲裁权,形成“家法大于国法”的局面。徽州宗族大都规定,当族内发生纠纷争执等事时,由宗族族长、房长等主持的审判,是解决争执的首要必经程序。族人不许不经宗族,径自向官府投诉,也不许自行解决,要一听宗族裁判。 文堂陈氏建立的乡约,属宗族性的乡约,因而乡约规条与族规家法合二而一。如果宗族内有人发生纠纷争执,先要向本户所属门、房系统建立的乡约负责人--约正、约付报告,由他们仲裁处理。如果解决不了问题,再投诉到全族系统建立的乡约负责人--众约正、众约付那里,由他们作出仲裁。可见牵涉到乡里族人间的纠纷争执,主要由宗族加以处理解决。

另一方面,也有宗族权势扩大后,力图控制垄断乡间诉讼的意图。凡涉及到宗法伦理、尊卑名分和破坏宗族内部秩序的“不法行为”,族规之罚往往超出国法之罚。不仅动员全族人捉拿违法族人,而且还要株连他们的家属,将他们赶逐出村。宗族的惩罚确实远超过国法的惩治。 封建时代的乡村,普通农民离官府很远,而宗族则时时刻刻都在眼前,因此农民只知有族规家法,不知有国法。

此外,在族人的心目中,族长除了是宗族领袖外,也是祖宗的代言人,在族人看来,遵守祖宗遗规、服从族长的管教,听命于家法的惩处,乃天经地义之事,从情理上就不容违抗。因此,不管官府怎样追究,在徽州的乡村依然是家法大于国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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